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以不公平为由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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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般会涉及财产分割,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协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在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时,这份协议并未生效,随时可以反悔。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则协议生效。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能以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撤销协议吗?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撤销有几个理由: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这里的“等”字包不包括显失公平呢?武昌区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包括的。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确定不仅仅是一个市场因素,更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者出于弥补自己行为过失的心理等。

基于这些因素,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局外人不宜用是否公平来加以衡量。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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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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