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通过伪造债务的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这里的 少分或不分 到底如何来理解?是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仅仅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侵占的财产这一部分?
宋×与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指导案例66号):
关于双方名下的存款,结合双方提供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认定宋×名 下存款主要是其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始 称该款项用于家庭开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 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雷×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 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雷×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 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雷×应予少分。宋×主张对雷×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支持,具体分割比例由本院根据案情酌情予以确定。
从该案例来看,法律规定的不分或少分仅仅是对于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侵占的财产这一部分而言的,并非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