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并非指的是财产分割协议,而是诸如“空床费”协议等等不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类协议。夫妻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吗?
我们可以从王某某诉尹某离婚纠纷案略窥一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最高法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该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时,如果协议约定的义务人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按照协议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因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故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婚内财产协议,人民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应当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如果不具备该前提,对该主张不应支持。
所以夫妻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这里要获得法院支持有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离婚;
二是双方不离婚但约定了分别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