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手续办理前不能作为法院财产分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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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财产分割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虽然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又不是一种普通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签字就能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签字只是代表该协议成立。

财产分割协议书什么时间生效呢

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是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那么财产分割协议就不会生效。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的。

如果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又诉讼离婚的,那就代表离婚还未实现,则财产分割协议也未生效。既然协议未生效,则双方均可以反悔。

在法庭上,任何一方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法院均不能以离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财产分割。

戴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该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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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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