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离婚时,出于对孩子的关爱,通过离婚协议书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以表达对孩子的补偿。但有些人过后又后悔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一般来讲赠与是实践合同,一经交付即不可以撤销。对于房产而言,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后,房产赠与即不可撤销。
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是随时可以撤销的。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如果离婚协议一经公证,该内容即不可撤销,其中的房产赠与协议部分也不可以撤销。
如果没有公证,只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房产还未过户的情况下,赠与可以撤销吗?
如果没有公证,也没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是直接诉诸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赠与房产的协议可以撤销吗?
我们可以从这里找到答案:最高法指导案例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法院认为,
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
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第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原则上不能予以撤销。
所以,最高法的观点是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首先适用《婚姻法》然后才适用《合同法》。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当条件达成后,法院是不支持撤销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