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夫在诉讼离婚,2019年离婚协议书中将一套房屋赠与给孩子,离婚后前夫突然反悔想取消赠与,孩子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
法院认为: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
对于离婚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领取调解书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显然不是“对方当事人”,其没有权利到法院申请执行。
那谁有权要求反悔方履行赠与协议呢?原配偶要求反悔方履行赠与协议。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