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仅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而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则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从物权处分上来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论是知情而未分割还是被隐瞒导致未分割,都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当然,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也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那是不是说,即使因对方隐瞒财产而导致财产未被分割的,也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规定,无需适用诉讼时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