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结婚意愿越来越低,很多家庭条件良好的人,出于自身需要或者同情,对于收养弃婴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现弃婴的,应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由警方来调查寻找弃婴的父母。而弃婴一般都会被安置到儿童福利院等民政福利机构,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看护照顾。如果警方暂时找不到弃婴的父母,会在当地正规媒体上发布弃婴通告。在规定时限内,仍没有父母前来认领的弃婴,才会进入领养阶段。
根据最新的法律表示,收养弃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收养程序:
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确立收养关系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一样,父母有抚养的义务,养子女长大后有赡养义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