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与男友共同出首付取得的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到底属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要区分以下情形。
一、男友无法证明出资的情况
如果男友无法证明自己在购房时出资了,自然与该房产无任何关系。
当然,婚后如果男方参与了偿还贷款的,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男友可以证明自己出资的情况
如果男友能够证明自己在购房时出资了,还要面临证明出资是为了共同买房这一事实,而不是借款,更不是赠与。
在证明了共同出资买房这一事实后,才面临如何分割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既然是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双方并无家庭关系,也并未对共有方式进行约定,故应属于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