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三是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债务 ;
四是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共同债务需要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是有权利可以向夫妻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债权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并不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就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是说夫妻双方都有连带的偿还责任。那么,债权人如果要求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偿还,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当然,夫妻一方在偿还完债务后,可以要求配偶向自己偿还超出自己应付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