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后,可以要求配偶偿还

96

李某因夫妻共同债务,向债权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后夫妻感情破裂欲离婚,那该笔债务可以向配偶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那一部分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明文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假如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了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向另一方主张偿还超出其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应当何时向配偶追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超出其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呢?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追偿失去了经济基础。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即,因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向债务人清偿的,可以在离婚时同时提出向配偶追偿。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