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发现其妻有了外遇,遂以“捉奸”为名叫上其妹妹、妹夫,到某宾馆房间,对正与妻子开房的刘某进行殴打。期间,怕宾馆报警,又将其带至一小巷进行殴打,逼其下跪,并要求刘某赔偿三万元。事后,刘某报警。
经警方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警方对参与捉奸的若干人等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为什么要点钱出口气的捉奸变成了敲诈勒索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
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
再者,出轨方的情人从法律上来讲,也并没有赔偿的责任,除非出于自愿。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被迫支付所谓的出轨赔偿,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