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系夫妻,婚后与乙父母同住,小夫妻与乙父母共同投资,使得家庭财富不断增长。后因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但法院判决未进行分割。
后甲另行起诉,将乙和乙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混同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在本案中,甲和乙自结婚后一直与乙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经营,创造的家庭财产应为家庭共有财产。离婚诉讼时,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且在离婚诉讼中也无法查清,可以通过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来解决。
在我国传统家庭模式中,尤其是在南方的家庭中,婚后夫妻双方通常与其中一方父母合住。这就会出现夫妻财产或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问题,如果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就会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