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最新《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总体而言,就是抚养权的变更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抚养权一旦确定,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法院判决,一方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除非出现以下情形,才可以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第一种情形: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第二种情形: 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比如嗜赌、酗酒、私生活混乱等等都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种情形: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种情形: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以适应出现其他复杂或意想不到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变更子女抚养权更依赖于双方的举证力度及法官自己的主观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