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同居,从同居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未婚同居关系不像夫妻关系,而更像合伙关系。
对于同居财产的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收入,比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予以分割。
所以,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赠与行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如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为赠与的,则应当按照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并应当适当照顾女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