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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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婚同居,从同居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未婚同居关系不像夫妻关系,而更像合伙关系。

对于同居财产的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收入,比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予以分割。

所以,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赠与行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如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为赠与的,则应当按照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并应当适当照顾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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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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