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房屋赠与就是普通的赠与行为,在房屋产权变更前是可以任意撤销的。
但是,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如果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关键是,该协商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下的一种妥协,并不能单纯的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第186条第1款赋予了赠与人可撤销权,该撤销权具有任意性,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
但基于婚姻关系下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中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根据财产处分的法律适用规则而言,合同法是一般法,而婚姻法则是特别法。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关于财产处分的法律问题,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就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不能任意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