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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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最新《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该行为还可以能引起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行为人执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实施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的,则会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虐待是家庭暴力的持续性、经常性的表现形式。因此,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否则就不能区分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遗弃是以一种消极的、逃避的无作为的方式来拒绝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行为。在确定其物质损害赔偿额时,应当从其夫妻共有财产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经济收入等方面综合考量。

离婚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是充分考虑到每一种过错责任的特殊性、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综合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这同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之因素确定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案例

法院认为:小张在婚内有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小王有扶养义务,但是小张对小王拒不履行义务,造成小王的病情恶化,小张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小王在提出的离婚诉讼赔偿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同时小张给予小王5万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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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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