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林某系夫妻。周某于2009年自李某处借款三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名。次年,林某多次以周某的名义向李某借款,签名均为周某。债务到期后,李某多次索要欠款无果,遂起诉周某与林某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设立的。在构成表见代理时,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
夫妻之间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该条款即为对夫妻间表见代理的规定。
被代理人之前与出借人发生过借贷关系,此后代理人即向出借人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写被代理人的姓名。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系夫妻关系,而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借款,代理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书写借条并签名,属于显名代理。故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当然,该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出台之前,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在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还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认定为被签名的周某一方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