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善意取得外,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
但对于赠与小三财产追索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作出认定。
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自己所有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当然,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并无公示,外人也往往无从举证。如果出轨方对于赠与小三财产反悔而想要回,可以否认该分别所有财产约定的存在。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对于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的,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基于该赠与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但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并不能被认定为恶意。如何保护此类婚外情受害者呢?有人提出,不法原因给付的,给付方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在受害人不知自己“被小三”的情形下,对于其权益应当给予适当保护。按照不法给付的原理,对于出轨方所属部分的财产无需返还,只需返还出轨方配偶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