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汉市的李某与张某在婚前商量先把婚房买了。因为两人手里钱不多,所以决定共同出资购房。购房事宜有李某独自办理。后李某把房产证办在他一人名下,张某知道后心怀不满,李某解释说为了好办手续,结婚后这个房产就成为夫妻共有财产了。
结婚后两人由于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矛盾日益加深。张某便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婚前双方出资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是房产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吗?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根据过往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婚前所购房屋的归属,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时间是在结婚以后。也就是说,即使购房的目的是结婚,但婚前购买的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那该房产是属于房产登记人一人所有还是属于出资双方按份共有呢?
首先要证明未登记方对于购买房产有出资行为。除非有书面共同购房协议或其他证据,否则这个是比较难认定的。即使一方给另一方打过款,有银行流水记录,但该款项是否是为了购房,是否真正被用于购房了?存不存在登记方在购房前反悔,决定独自购房的情形?
即使未登记方证明了自己有为共同购房而打款的行为,且对方使用该笔款项购买了房屋,但还要证明该房屋购买是基于共同购买的目的。因为在实践中,也存在一方借款给另一方购房的情形。
在多数婚前双方出资买房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案例中,由于未登记方的举证困难,更多会被认定为房产属于登记方一人所有。在能够证明给登记方打过款的情况下,则法院会认定为房产登记方为不当得利,判决将款项返还给未登记方。
所以,婚前双方出资买房并登记于一方名下是个高风险行为,结婚后应当尽快进行房产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