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男方出房子,女方出嫁妆的情形相当普遍。如果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内容推测出最高法的态度。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该条款规定,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商量,这当然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一词。也就是说,在判定该房产权属时,也“可以”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既然是婚前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当然是个人婚前财产。其实,以婚姻关系形成时间及权利外观来判定财产归属是首先适用了《合同法》的内容,但在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关系有其特殊性,应当首先适用《婚姻法》及解释的原则及规定。
况且,从《婚姻法》及解释上看,也早已突破了《合同法》的规定。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债务形成于婚前,仍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那么回到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上来,婚前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为什么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举重以明轻,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仅能简单的从权利外观认定为赠与,而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广东高院对此也早已做出同样的表态。2012年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之“(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广东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并非司法解释只是审判指导,不能作为审判依据来使用。
婚姻关系下及为缔结婚姻而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不应当简单适用《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而应当认识到其特殊性。《合同法》也规定,合同的形成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很多因素促成。比如购房人无购房资格;登记在对方名下方便对方落户等等。在购房人能够证明以上事项时,更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判房产归产权登记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