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于因股权继承而产生的股东,很多公司原股东基于对其不认可或不信任或其他因素,想从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来减少新股东对公司的影响。
首先我们看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权利有如下几项:
1、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阅权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红利的分配权
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
7、诉权
根据现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才可以对个别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法院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新股东所继承的股权存在原股东出资瑕疵或偷逃出资的情形的,那么因继承股权而产生的新股东也会受到影响。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款,对新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利进行限制。
当然,武汉市离婚律师认为,对股东财产性权利进行限制时,还要考虑出资瑕疵或偷逃出资的具体情况,所做的“股东权利限制”必须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权利的限制应当是平等的,不能在章程或股东大会中对个别股东的权利单独做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