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时,夫妻二人通过协商进行股权分割,且新获股权方能够顺利成为公司股东的,则不存在股权价值认定的问题。
但若一方只希望获得股权折价补偿或经法院判决而获得折价补偿的,则面临股权价值的确认问题。
如何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在实践中的方法是:
1、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该方法简单易行,但是不能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因为公司价值是动态的,在经营中不断发生变化,很可能会出现股东的出资额与股权实际价值差异较大的情形。而且,我国成立公司不再验资,会有许多高注册资本的皮包公司。
2、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这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要求较高。且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公司历史经营成果,并不能反映公司现在和未来的公司价值。
3、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的评估方法得出股权的价值,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10月1日修改生效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的价值》,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评估方法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1)收益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2)市场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3)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离婚案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属于财务审计,司法审计的流程主要包括:
1、提出委托司法审计和评估申请。
司法审计既可以由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审理案件的法院依职权提出。
2、确定鉴定机构。根据《规则》的规定,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1)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经过法院审查许可的,相关审判庭应当告知其有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法院司法委托鉴定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
(2)随机方式确定
在案件当事人不要求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及逾期未提及协议书的情况才适用。
离婚案件中公司财务审计需注意的两个事项:
(一)审计的范围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审计是为评估公司的价值,属于财务审计。审计范围为公司的资产组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审计所针对的会计期间
针对离婚案件,可以按照婚前和婚后来划分:
1、 股权在结婚前获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司的股权属股东个人婚前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其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婚姻期间存在增资的,一般增资部分及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了确定婚后收益的价值,以及确定增资前后的价值变化可以申请对结婚前一年的会计年度至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审计。
2、股权在婚内获得
如股权是在婚后获得,可对公司自成立之日至今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审计。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以一个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编制的,但是申请审计的时间并不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要求,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需求,从一个会计年度中任意时间开始。但是在收费的时候是按照年度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