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了孩子,分手后女方有权利不让男方看孩子吗?李某与武穴女子同居生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发生矛盾而分手,孩子协议归女方抚养。
后女方一直拒绝男方探望孩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在庭审中,女方提出孩子不是与男方生的,男方也无权利探望,但拒绝做亲子鉴定。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男方为孩子生父,则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干扰。所以,认定男方是否是孩子生父,为本案关键。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需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当事人一方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而女方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孩子间具有亲子关系。李某具有法律赋予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