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的某夫妻二人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后来,男方因长期外出务工,又将孩子送回女方家中。女方遂以男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武穴市法院认为,孩子居住在母亲家中,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孩子也愿跟随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抚养权变更归女方更为合适。法院遂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男方按每人每月600元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满18周岁。
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依据: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变更孩子抚养权有两种方式:
一是双方签订自愿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对孩子抚养权变更及抚养费的支付进行约定。
二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