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和李某是夫妻,长期因琐事争吵,感情不和。一天,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就偷偷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宋某认为李某偷偷流产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因侵犯男方生育权赔偿精神损失费。
男方有生育权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女方享有生育权,男方也享有生育权。
虽然男女双方都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根据法理来讲,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丈夫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
女方不愿生孩子,甚至偷偷流产,男方能不能提起离婚并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因一方不愿生育而提起离婚,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如果以女方私下流产等终止妊娠的行为侵犯男方的生育权要求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