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过错方的,不区分过错大小,一定不能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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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款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为过错方的情形下,《婚姻法解释三》则规定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对于过错方的认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备上述情形,夫妻一方才为过错方。

但在实际生活中,只强调无过错方才有资格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而不考虑过错损害的大小,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将出轨方打成重伤,导致出轨方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甚至会导致完全丧失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法院仅仅以双方均为过错方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对于损失大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再者,双方婚内均有过错,而不评价过错程度的大小,也会客观上造成鼓励过错方更加变本加厉地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发生。这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也是极为不利的。这亟需今后的《婚姻法》对此类法律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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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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