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丁与戎相识,二人生育一子。后双方分手,丁与戎签订《协议书》,其中双方确认:支付了戎在与前夫离婚时需支付的抚养费;购置了房屋一套;购置了轿车一部;为戎做生意支付了壹拾万元。《协议书》还约定: 丁给戎伍拾万元作为孩子及戎今后的一切开支费用。后丁给付了协议书中约定的50万元,并陆续给付戎共计122万元。
丁的配偶常某发现丈夫出轨事实后,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丁和戎,要求确认丁与戎所签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戎返还丁所赠与之钱财。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认定丁与常某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无法确定丁所处分财产是否超出了应享有份额为由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从该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该法院对于一方配偶请求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态度。该法院认为,夫妻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有效,是以是否侵犯了配偶一方应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为依据。
那么依据该判决思路来看,即使法院判决小三返还财产,也只应当返还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那这里就会有几个问题:
1、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非一定是各占一半。在实际分割时要考虑多种情形及因素,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是无法预判的。在出轨方不离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份额?
2、要求小三返还财产时,夫妻各方所占共同财产份额是以什么时间的财产状况为准?是以起诉要求返还时还是赠与发生时,亦或是每次赠与发生时,或者离婚财产分割时?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对于婚姻家庭财产份额的认定掺杂了各种因素。甚至有些财产,比如珠宝首饰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赖于法院的认定。除非在约定财产制的前提下,或一方拥有足额的个人财产,否则对于原配诉小三返还财产的案件,还是以一方无权处分为由判决全部返还最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