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的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系再婚,张某结婚时带有一名与其前妻所生三岁女儿张某某。婚内虽然夫妻二人经常吵架,但李某依然对张某某视如己出,后因感情不合,张某要求离婚,并以双方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由要求李某支付离婚后张某某的抚养费。
再婚离婚继父母需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吗?继父母离婚后,是否应继续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父母离婚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原生家庭而言,父母均不愿对子女进行抚养的,由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但是对于继父母离婚,继父或继母却有放弃抚养权的权利。
这说明,在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已经终止,继父母没有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离异后,继父母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
但是,如果继父母愿意抚养继子女且实际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的生父母则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这是因为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