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女士与刘先生有一笔夫妻共同债权400万元,李先生对该笔债权以房屋作了抵押担保,房产他项权证上的抵押权人为刘先生。后武女士与刘先生离婚,武女士分得300万债权,刘先生分得100万债权。
现因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武女士起诉李先生,要求行使抵押权。这里有个问题就产生了:因抵押权人为刘先生,那武女士是否有权行使抵押权?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就是说,在明确了该担保行为是对整个债务所作的担保情况下,如果债权被分割的,无需变更抵押权人登记,也无需分割抵押权,各债权人应按其所获债权的比例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