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 一方生活困难可主张对方支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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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武穴市的张某与吕某系夫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发生矛盾。张某怀孕后未上班,也无经济收入来源。在张某怀孕后,双方发生纠纷一直分居生活。在张某怀孕期间,吕某未支付张某扶养费。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吕某支付自己怀孕期间的扶养费。

武穴市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

张某在怀孕期间无经济收入来源,吕某有扶养义务,应当结合其自身经济状况支付张某必要的扶养费。

吕某的月工资基数为1200元,除自身必需的生活费外,还要承担抚养女儿吕柯柯的义务。

故判决对张某怀孕期间的扶养费,按每月500元标准,计算10个月。

黄冈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法定的。但是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

2、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另一方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

3、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可以在婚内提起,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熊某与丈夫龚某结婚后,不幸身患重疾,夫妻关系恶化,两人分居。双方因为扶养费问题发生纠纷,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龚某支付扶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龚某从2017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熊某扶养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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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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