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在结婚后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6年2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吵架,并发生身体接触,致使张某眼睛受伤,张某母亲报警。张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界限。
本案中,张某、刘某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感情基础。
夫妻间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在所难免,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家庭暴力,张某理对待婚姻关系应当理智、慎重。
张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足以证实,理由不充分,刘某亦未同意离婚,故对张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