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可以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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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系再婚,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8日王某、李某双方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确定协议书》。现二人起诉离婚。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产生了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王某、李某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订立了《夫妻财产确定协议书》,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

从财产约定的内容来看,约定的内容没有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明确了双方按照约定各自享有婚前、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和经营所得归各自所有,各人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李某提出的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使双方和好,现双方没有和好,协议生效的条件不具备,故该协议不生效的抗辩意见,因协议中并未将双方和好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李某双方婚内订立的《夫妻财产确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可见,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时可以附条件的,但是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记载,或能够提交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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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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