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工作无法生活 可以要求前夫支付生活补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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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席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黄某靠打工维持生活,而席某无工作,婚后一直在家带孩子。因双方均是再婚,加之性格差异,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互不信任,导致感情淡薄。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席某庭中提出,如果离婚自己将生活无着,黄某应当做出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席某因经济条件较差,可暂不承担小孩抚养费。且考虑其离婚后生活较困难,可由原告给予适当的离婚经济帮助,酌定为2万元为宜。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法42条中的“生活困难”,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比如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

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可以预见离婚后会存在生活困难,且提供帮助的一方有帮助的能力。

经济帮助可以是在金钱财物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比如让其暂住、暂时使用等。可以提供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提供长期帮助。在提供长期帮助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经济条件变好或者再婚的,可以停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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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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