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离婚纠纷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后杨某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审理中,杨某与赵某均同意离婚,应准许双方离婚。但赵某主张尚有夫妻共同债务,且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同意与杨某调解解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也就是说,一审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会先调解。调解成功的,则按调解结案。如果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二审法院会以裁定的方式,撤销一审判决并将离婚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二审为终审判决。如果二审直接审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事实上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