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苗某系夫妻。后因婚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姜某、苗某均坚决要求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只有一个孩子,都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互不相让无法协调。对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双方条件都不好,年龄都较大,对孩子的感情依赖程度高,一方抚养孩子对方坚决不同意的实际情况,可考虑由双方分段抚养,以平衡双方的心理。
现孩子尚小,近两年来,孩子一直随母生活,可由姜某再抚养四年,待孩子稍大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可由苗某接着抚养,以满足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的权利及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该条规定也是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时才允许轮流抚养,本案并不存在该种情形,故一审判决孩子由双方分段抚养缺乏法律依据,处理方式不当,二审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