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自己不出庭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该条款表明了调解也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不能由代理人发表离婚与否的意见。
《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
所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必须要出庭的,即使请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自己也必须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