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自己不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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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自己不出庭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该条款表明了调解也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不能由代理人发表离婚与否的意见。

《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

所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必须要出庭的,即使请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自己也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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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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