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属于养老保险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分割,而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是可以分割的。该分割并非是分割账户,而是以一方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尹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案: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原告名下的公积金XXXX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XXXX元÷2)元。
原告名下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XXXX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XXXX元÷2)元,
原告名下的年金个人缴费XXXX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XXXX元÷2)元。
被告名下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XXXX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XXXX元÷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