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一方转移隐藏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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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深恨之切,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为了多占财产,或出于报复心理,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甚至配偶个人财产进行转移,对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夫妻离婚时一方转移隐藏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呢?

1、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

2、将夫妻共同财产收入进行隐匿;

3、私自出售房屋;

4、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

5、恶意负债;

6、抽逃、低价转让公司股本、股权;

7、虚增开支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采取以上违法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并非是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割,而是仅对于被侵害部分的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时,该部分财产违法行为人可以少分或不分。

采取违法行为侵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则可能会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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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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