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安装了防盗网、防盗窗,还安装了摄像头,却也没防住配偶出了轨。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原本稳固的家庭关系,对配偶及子女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在因第三者插足而离婚的案件中,原配能否要求第三者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已婚女士可以向小三提出合理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损害赔偿,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是一种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扶养义务、人身侵权等方面的损害赔偿。
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弥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原配能不能向“小三”索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武汉专业离婚律师认为,我国最新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夫妻间的赔偿。而对于处于婚姻关系外的、有过错的小三能否应当向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赔偿的问题,婚姻法立法中虽然讨论过,但因情况过于复杂,最终没有在法条中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也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当事人间发生,“小三”不是离婚损害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小三”进行离婚索赔。
当然,从理论上来讲,小三插足家庭的事实的确对配偶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及精神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有待于今后的婚姻法修改中能做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