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婚前购买了武汉市价值72万元一套房屋,王某支付首付款42万元,王某与未婚妻李某共同贷款3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与李某名下,约定为共同共有。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四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诉离婚。双方确认目前房屋价格为1.43万元/平方米,贷款剩余本金23万元。
双方对于该套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王某认为:该房屋首付出资系由其婚前财产支付的42万元,且贷款婚后全部由自己工资支付还贷,房子应该是自己的。李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己应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
最终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法院判决王某取得该房屋,剩余贷款全部由王某继续归还;2.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房屋补偿款42.75万元。
原被告系以两人名义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约定为共同共有;双方也未书面约定房屋份额。
对于房屋产权的判定:王某取得房屋产权,剩余贷款全部由王某继续归还。
对于房屋分割的判定:由于房屋系婚前购买,原告使用其婚前财产42万元支付的首付款,双方共同贷款30万元。男方出资明显高于女方。酌定房屋份额男方占65%,女方占35%。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为1.4300元/平方米,故目前房屋总价为122.1220万元;据此,王某应补偿李某总房价的35%计42.75万元。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
1、本案的房产分割,总体上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定王某占65%的份额,并非是通过王某的个人出资额计算出来的。只是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多分15%。
2、王某的出资额在本案中无需返还,认定为基于赠与行为而转化成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