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最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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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婚姻法》明确划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使得我们对于家庭关系的态度不再是混沌不清,而走向了强调个体独立的道路。这里的个体独立,既指家庭成员人身的相对独立性,也指夫妻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在婚姻家庭个体相对独立的理念下,也必然带来夫妻间的相对平等性。《婚姻法》中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作出的原则规定自始至终都体现了这种夫妻间的相对平等性。

一、财产分割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要双方平等。不能因为男方或者女方赚得多所以就要分得多,也不能因为一方没有收入就应该过多照顾多分一些。

二、财产分割要坚持适当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虽然我们一直强调男女平等,但女方婚后由于生育等原因,在职场上是处于劣势的,这也客观上造成了男女的不平等。比如离婚时夫妻争夺唯一住房的,可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将房屋产权判归女方所有。

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有一个较好的成长环境,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

武汉专业离婚律师强调:第一,这里一定要注意“适当”照顾,该原则应当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而不是过度倾斜,以至于完全打破男女平等原则。第二,“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利益,子女一词在女方之前是有深意的,将子女放在前面,更加强调照顾的是子女利益。

三、财产分割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有人将该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混为一谈,这是错误的。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两者并不矛盾,可共同适用。

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可以被认为是处于弱势的一方,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而离婚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产生,这里是用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

当然,武汉专业离婚律师认为,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应当已经被离婚损害赔偿所取代。“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首见于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之后的婚姻法及解释再无该表述出现。

四、离异后一方生活困难帮助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或一次性或短期或长期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住房帮助。住房帮助,可以无偿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给予房屋所有权。

五、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的,如果自愿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善良风俗,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均为有效,于双方登记离婚时该协议生效。如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并要求对方履行,对方仍不履行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也可以在双方签订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到公证处做财产分割协议强制执行公证,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凭该强制执行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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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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