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苏某陆续为李某购买了服装、化妆品、购买礼品,订婚时苏某给付李某彩礼40000元。后双方还未登记结婚,但因经常发生矛盾,苏某向李某提出分手,双方对于返还彩礼问题发生纠纷。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或金钱。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分手的;(二)在以离婚为前提下,婚后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苏某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返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
法院认为,返还彩礼还应考虑双方的过错,以保障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正因为苏某是以李某同居期间经常骂人为由与其分手,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苏某,法院酌定李某应当返苏某部分彩礼款30000元。
对于苏某为李某购买服装、化妆品、购买礼品等支出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
法院还认为,彩礼返还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不应当主张返还彩礼利息。
对于彩礼的认定,一般认为彩礼数额较大,且按照习俗为订婚时给予对方或对方父母、亲属,具有一定的仪式感。而对于陆续购买的服装、化妆品、礼品等物,按日常生活经验而言,应认定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示爱的目的的赠与行为,并不属于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