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倪某长期分居。后徐某起诉离婚。诉讼中二人就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欠信用卡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所欠信用卡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倪某在两人分居期间产生如下债务:=通过京东金条贷款,支付宝的网商贷,蚂蚁花呗这三种途径贷款,现在欠京东金条贷款XXXXX元,支付宝网商贷XXXX元,欠支付宝、蚂蚁花呗XXXX元。欠中信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XXX元。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XXXX元。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额度XXXX元。(5)欠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XXXX元。(6)欠浦发银行信用卡额度XXXX元。(7)欠兴业银行信用卡额度XXXX元。
法院认为:
倪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信用卡欠款系以新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也未能证明倪某所欠前述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再结合徐某与倪某2016年8月8日后不许再增加其他信用卡的约定及双方自2016年8月开始分居的事实,应认定前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对于京东金条、支付宝、蚂蚁花呗及银行信用卡,大多都是以个人名义办理,若形成债务,很难证明配偶方对该债务表示过认可。
若贷款均为小额支出,且总额不大的,一般应认定为日常消费所导致的债务。
而对于单笔额度较大或总额较大的债务,更需要证明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如果举证不力,特别是在夫妻分居的状态下,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