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问题,从我国的婚约风俗习惯来讲是比较复杂的,每个地方都有各自的习俗。而从我国法律规定上来找答案,也比较困难。婚姻法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只是给出了一个比较模糊的规定,更多的细节完全依靠法官自己的认识来做出判断。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分手的;(二)在以离婚为前提下,婚后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彩礼。
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彩礼要不要返还,是全部返还彩礼还是返还部分彩礼,法官除了考虑是否已经登记结婚、是否同居、是否生活困难,还会考虑以下因素: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怀孕或流产、是否有家庭暴力、是否有子女、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等。
而且《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也是有一些问题的。
比如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这个时间是多长?结婚三天女方就回娘家再也没回来,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吗?还是要共同生活一个月才不需要返还彩礼,或者半年?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是个非常的框架性的规定,对于是否返还彩礼的认定只是给出了一个大体的方向。具体的案件审理完全依据法官的个人生活经验及法学素养,“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力求法与情间的兼顾与平衡,这也客观上导致了返还彩礼的案件判决结果迥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