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娱乐圈的“贵圈之乱”到最高院报告中提及的因婚外情离婚占总离婚案件的10.51%,可以看出,婚外情这个问题,已经算不上什么“高大上”了。婚外情之普遍,也让广大围城内的和即将步入围城的朋友们精神高度紧张,于是“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
那“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效,法院认不认可?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对于这个“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法官观点各异。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实际来源于《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有人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夫妻间道德上的约束,并无法律强制力保护。所以基于该条款而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并不受法律约束。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基于道德规范签订的协议也可以受法律约束。
退一步来讲,就算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仅仅是道德规范,但如果夫妻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该“忠诚协议”应当有效。而且从“忠诚协议”签订的目的来看,也具有接受民法约束的效果意思。
影响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四个方面
第一,“夫妻忠诚协议”不能约定以离婚为前提。比如,协议约定“婚后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所有财产。”该协议会被认定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非夫妻忠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在生效前是可以反悔的。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只能进行财产约定。忠诚协议不可以涉及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等人身关系问题,也不能有限制人身自由、探望子女、继承权等等条款。否则,该部分条款无效。因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夫妻忠诚协议”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不得探望与前妻所生子女,不得继承配偶的遗产等等。
第四,“夫妻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处罚的约定应当明确且相对公平。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则可能因过于严苛或者约定不明而不被法院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