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自愿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归于一方的房屋,另一方享有房屋居住权吗?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享有房屋的部分使用权,因该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享有居住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若双方约定了房屋居住权期限的,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转移应自办理过户手续后发生,所以,房屋居住权应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算。
2、若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一方仍保留居住权的,属于房屋的附条件赠与,当然有效,且受赠与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理应保障被告的居住权。
3、若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约定:房屋最终产权确定为一方所有,保留另一方本人居住终生或自动放弃。则可以认为,双方一致认可该房产仍将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直到另一方死亡或自动放弃居住权时为止。在此种约定下,享有居住权的一方无义务协助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若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因离婚后无房居住,房屋产权所有的另一方给予居住权帮助的,自一方离婚后生活改善有能力租住房屋或再婚时,可以停止其享有房屋居住权。
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享有房屋居住权的,该居住权能否转让观点各异。
居住权在《物权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物权法草案》中曾出现在用益物权部分,对居住权是这样定义的:是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如一方转让居住权时,对房屋所有人权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应认定该转让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善良风俗,居住权转让无效。
武汉专业离婚律师认为,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定要约定明确。比如一方享有的是居住权而非使用权,享有居住权的原因,居住权的行使期限,居住权能否转让等等问题都要一一明确,免得日后发生居住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