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应当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