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汉的张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王某个人所有一套房屋归张某。离婚后王某反悔,拒绝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离婚财产处分并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是双方对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综合处理,其中也掺杂着对对方的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等等内容。再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将财产赠与对方,还可能掺杂着其他方面的获益。这与《合同法》中的无偿赠与有着天壤之别。
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简单的割裂离婚财产赠与和其他婚姻权益处分的关系,而简单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赠与,对受赠方可能会产生极大的不公。
而且法律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也是极为严苛的,并不允许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予以变更或撤销。
所以,在案件审理时,对于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个人财产赠与给对方的行为,一般会认定为一种目的赠与或附达成条件的赠与而不可撤销。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个人房产归女方后,男方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