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前夫不肯将房子过户 过了诉讼时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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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蔡女士咨询,离婚时双方协议将房子归女方所有,但已经离婚三年了,前夫一直不肯将房子过户给女方, 如果起诉过了诉讼时效没有?

一般来讲,财产分割协议履行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说,三年内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的,诉讼时效过期。

诉讼时效过期后,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过期的抗辩,则对方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五)》中认为,离婚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协议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必须在纠纷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现在应为三年)。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自愿离婚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生效,该离婚协议还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也同样有法律效力。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属物权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前还有观点认为,基于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此问题,还有一种路径,那就是基于离婚协议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属。确认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四条认为,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离婚三年前夫不肯将房子过户,这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随时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在自愿协议离婚时,可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一些地方,经民政局确认的自愿离婚协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后期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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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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